案例一
盧龍縣繼軍鐵鍋家常菜飯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11月6日,盧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盧龍縣繼軍鐵鍋家常菜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飯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飯店立即整改,給予警告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盧龍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盧龍縣老姚大灶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11月6日,盧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盧龍縣老姚大灶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飯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飯店立即整改,給予警告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盧龍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秦皇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戴河新區分局查處北戴河新區尚之品海鮮家常菜館案
2024年11月28日,秦皇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戴河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北戴河新區尚之品海鮮家常菜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菜館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的相關標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要求該菜館立即整改,給予警告。
案例四
昌黎縣回轉食尚自助小火鍋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25日,昌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昌黎縣回轉食尚自助小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昌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秦皇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查處開發區極匠燒烤未按規定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2024年11月10日,秦皇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對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極匠燒烤現場檢查。發現該餐飲單位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要求該餐飲單位立即整改,給予警告。
案例六
山海關區一面緣餐飲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10月15日,山海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山海關區一面緣餐飲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營業場所內餐桌上消費者就餐結束后剩余菜品較多,經詢問當事人的服務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導致食品浪費現象。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2024年11月2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再次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仍存在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造成明顯餐飲浪費。山海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6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