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發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許淼操縱江蘇金陵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陵體育”)股票的行為進行了嚴厲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1.57億元,并處以3.13億元罰款,合計罰沒金額高達4.7億元。
經證監會調查查明,2017年6月14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許淼控制使用“周某宏”等47個證券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間進行證券交易等手段,操縱“金陵體育”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非法獲利約1.57億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許淼是一名住址位于北京市昌平區的男子。
證監會認定,許淼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許淼曾提出多項申辯,包括否認控制部分賬戶、聲稱部分交易系他人決策、辯解其行為未不正當影響股價等。但經證監會復核,除根據許淼申辯意見扣除相關賬戶中非許淼決策的交易外,對其余申辯均不予采納。證監會指出,許淼通過他人提供軟件和賬戶進行交易決策,并籌集資金,其行為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且有證據表明其與上市公司相關人員存在聯絡和討論股票情況。
證監會最終決定,沒收許淼違法所得1.57億元,并處以3.13億元罰款。
1月10日晚,這份處罰決定引發了投資者關注。多名投資者表達了對自身權益保護的關切,并討論應如何獲得賠償。
一位金陵體育的投資者分析,股民的損失需要自己通過訴訟來請求,“這種有行政處罰的,股民提起訴訟幾乎是必贏,關鍵在于人家有沒有財產可供你執行。”
還有投資者詢問:罰款怎么處理,進入什么賬戶?賠償能不能找到出處?一名律師分析,投資者損失的賠償,要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向操縱者追償。
根據處罰決定書,許淼需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沒款。如不服該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該決定不停止執行。
(新黃河客戶端記者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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